EN
详情
敲黑板 | 小编为您深度解读“十项准则”之二
发布时间:2018-07-24

一、不准对本单位的决策事项打折扣、搞变通,或私底下乱议论

案例:2015年10月,陇南市礼县财政局副局长郑克明、农业股股长赵志龙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试点项目申报工作中把关不严,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郑克明、赵志龙仅采取目测、步量等方法简单估算后即给予验收合格的意见,使项目验收流于形式,导致两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年内重复享受项目扶持资金30万元和20万元。郑克明、赵志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剖析:执行公司决策绝不能打折扣,否则必将损害了公司决策机构公信力、决策效力、运营效率和全体干部员工利益,甚至触动违纪违规的雷区。


二、不准对发生的重大或紧急情况,不按规定或要求及时报告

案例:2014年7月5日,鹤岗市某煤矿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后,公司实际投资人王某、矿长李某在组织救援的同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政府报告事故,贻误事故抢救,犯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剖析: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五大联动”风险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直属企业应及时将出现的安全事故、发现的战略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信息上报,若出现不报、谎报、瞒报,将被追究相应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准以“潜规则”等庸俗政治文化渗透影响企业文化

案例:舟山市嵊泗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原科长邵海涌在青沙福利院场地平整工程结束后,收受施工方负责人俞国成礼金2000元、伙同施工方套取1万元工程项目款。俞国成心甘情愿地掏钱背后,正是他所奉行的潜规则——人情关系也是生产力,如果不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搞好关系,就没有下一单生意。最终邵海涌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的处分;俞国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

剖析:“潜规则”是不成文、不公开、破坏规则的规矩,是对公平正义的破坏和践踏,上不了台面、见不得阳光,轻者可归为作风问题之列,重者涉及利益输送、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对企业文化有着极强的负面渗透力,对企业政治生态有着极大的破坏力。国有企业干部员工应不断强化“明规则”,对一些长久以来形成的“潜规则”多想想其合法合规性,时刻绷紧廉洁这根弦,方能做到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


确保政令畅通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正如摩天大楼需要一砖一瓦盖成,每一砖每一瓦的坚固,才能保证大楼在风雨中屹立不倒。只有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公司一盘棋”观念,一步一个脚印去完成公司决策事项,才能确保政令畅通,有力推动公司转型升级。


分享到:
×